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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滕亚祥诉被告柴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亚祥,柴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1632号原告滕亚祥,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柴平华,男,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滕亚祥诉被告柴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文萍审 判 员  于素辉人民陪审员  马艳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