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滕亚祥诉被告柴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亚祥,柴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1632号原告滕亚祥,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柴平华,男,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滕亚祥诉被告柴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文萍审 判 员 于素辉人民陪审员 马艳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