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方秀梅、方秀云与陶志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秀梅,方秀云,陶志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202号申请人方秀梅,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申请人方秀云,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陶志琦,女,1962年3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010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陶志琦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陶志琦在徽商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应后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