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执字第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月兰与盐城长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兰,盐城长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309号申请执行人王月兰,市民。委托代理人李建飞,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盐城长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府前街90号。法定代表人顾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春浩,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月兰与被执行人盐城长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阜商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盐城长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益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裴仁刚执行员  王苏广执行员  郝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