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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特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金国林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国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特字第243号申请人金国林。申请人金国林要求宣告金国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金国林述称,其与金国生为兄弟关系。金国生于1968年2月不明原因走失,曾在当地派出所报案,并请乡有线广播站作寻人广播,并印发寻人启事多处张贴,但经家人及亲朋好友多方寻找,均未有结果,故于1969年1月经派出所同意注销其户口,四十多年过去了,至今也无金国生的下落。故向法院申请宣告金国生死亡。经查,金国生,男,1949年9月23日生,汉族,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街道高庙金家宅XXX号,于1969年1月16日因走失注销户口。金志康、奚六妹分别于1994年9月2日、2005年7月25日死亡,二人共生育子女五人分别为金国林、金国生、金国群、金国珍、金国明(已死亡)。申请人为金国生的哥哥。审理中,金国群、金国珍向本院表示,同意金国林申请宣告金国生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2月30日发出寻找金国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金国生仍然下落不明。2015年1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罗山新村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原洋泾乡高庙金家宅XXX号居民金国生,生于1949年,自1968年初走失,经多年通过多种途径寻找,至今尚未发现任何线索及下落。本院认为,金国生于1968年离家,并于1969年1月16日注销户口,至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金国生仍下落不明。申请人请求宣告金国生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金国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闵 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琼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