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孙校军、徐丽与徐丽、汪培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94号原告:孙校军。委托代理人:余红伟。被告:徐丽。被告:汪培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校军与被告徐丽、汪培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校军在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丽、汪培海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徐丽、汪培海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宇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