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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孙校军、徐丽与徐丽、汪培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94号原告:孙校军。委托代理人:余红伟。被告:徐丽。被告:汪培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校军与被告徐丽、汪培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校军在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丽、汪培海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徐丽、汪培海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宇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