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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于显清与被告于显威、李香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显清,于显威,李香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464号原告:于显清,女。被告:于显威,男。被告:李香春,女。委托代理人:肖哲,系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显清与被告于显威、李香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显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南志辉人民陪审员 : 李 敏人民陪审员 : 张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珈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