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赵武顺信用卡诈骗判决书正本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武顺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东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武顺,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号-30054。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2月4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8日从辽宁省辽阳市第一监狱转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4)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武顺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刚、代理检察员杨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武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6月6日,被告人赵武顺在中国银行鞍山银拓支行申请了一张卡号为6227592169963204的信用卡。同月18日,赵武顺开始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同年12月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1856.55元。赵武顺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2014年7月28日,中国银行工作人员邱爽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1月2日,赵武顺的家属代为归还银行透支本金、利息等共计人民币17603.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武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邱爽的证言,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存款凭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武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人民币11856.55元,数额较大,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透支款项,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武顺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被告人李红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11856.55元,应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处以刑罚,考虑到赵武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还银行全部透支款项,可以依法对其在上述刑罚幅度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顺武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武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赵武顺先前被羁押188日予以折抵,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金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