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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10月10日生,彝族,中专文化,楚雄市人。被执行人彭某某,女,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楚雄市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的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07)楚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800元,,执行申请费50元,合计185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07)楚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由被告彭某某给付原告李某某2013年至2014年度小孩抚育费18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