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昆民一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04-22

案件名称

万绍舜、昆明云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万绍舜;昆明云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民一初字第305号申请人:万绍舜,男,1937年11月8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被申请人:昆明云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广福路**博欣商务楼**。法定代表人李启雄,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黄昌文,男,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重庆市忠县。申请人万绍舜与被申请人昆明云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4年12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查询问,申请人万绍舜及被申请人昆明云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昌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万绍舜申请称:昆明仲裁委员会的昆仲裁(2014)147号裁决书没有认定被申请人昆明云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超工期,被申请人共超工期234天,又编造了很多假证据,影响仲裁,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昆仲裁(2014)147号裁决书。被申请人昆明云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公司为申请人万绍舜装修房屋,2014年4月5日将钥匙及门卡还给申请人,双方于2014年7月27日进行结算,最后万绍舜支付92000元结清了装修款,昆明仲裁委是根据双方提供的事实依据裁决此案,请求驳回万绍舜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万绍舜以昆明仲裁委员会未认定对方“超工期”的事实为主要理由,提出撤销昆仲裁(2014)147号裁决的申请,而经审查昆明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卷相关材料并调查询问双方当事人,双方均对本案的仲裁程序合法性表示并无异议,而在仲裁卷收录的“家居下单图”、“家具预算单”、“竣工验收单”及交钥匙、门卡的“证明”等书面材料中均有申请人万绍舜的签名,申请人虽在仲裁庭审时不认可系其所签,但经仲裁员当庭询问其又表示不需要作笔迹鉴定。因此,昆明仲裁委员会根据这些相关事实依据确认案件事实,未对申请人所主张的“超工期”问题予以认定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万绍舜的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中所规定的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其申请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第六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相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万绍舜请求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4)147号裁决书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万绍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慧忠代理审判员  符圆圆代理审判员  邓林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