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一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廖香兰与李志勇、黄友娇及李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香兰,李志勇,黄友娇,李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民一初字第394号原告廖香兰,女。委托代理人黄玉东,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彪,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志勇,男。被告黄友娇,女。委托代理人黄培俊,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剑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香兰与被告李志勇、黄友娇及第三人李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香兰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香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香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廖香兰负担。审 判 长 吴秀兰人民陪审员 周 斌人民陪审员 肖金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