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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一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廖香兰与李志勇、黄友娇及李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香兰,李志勇,黄友娇,李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民一初字第394号原告廖香兰,女。委托代理人黄玉东,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彪,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志勇,男。被告黄友娇,女。委托代理人黄培俊,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剑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香兰与被告李志勇、黄友娇及第三人李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香兰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香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香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廖香兰负担。审 判 长  吴秀兰人民陪审员  周 斌人民陪审员  肖金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