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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周小勇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小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21号罪犯周小勇,别名周龙,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9日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小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2月2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1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5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9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5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小勇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9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罪犯食堂炊事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6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19.6分。本次考核期内缴纳财产刑31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小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8月31日至2021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