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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吕某某,男。被告郭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巩文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