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吕某某,男。被告郭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巩文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