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郎雪梅与徐新全、刘玉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雪梅,徐新全,刘玉斌,刘勇,沈帮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郎雪梅,女,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新全,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玉斌,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勇,男,1961年1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沈帮宏,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14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徐新全在建行南谯路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