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031号原告:余某。被告:张某。原告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