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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031号原告:余某。被告:张某。原告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