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九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瑞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九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黑龙江瑞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33号原告哈尔滨九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77-2号2楼208室。法定代表人许颖,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绍贤,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黑龙江瑞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5号3栋3单元。法定代表人王秀霞,职务总经理。原告哈尔滨九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瑞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许颖及委托代理人杨绍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龙江瑞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全案营销代理合同,由原告独家全案代理被告投资开发的“瑞德国际龙苑”项目的全案营销活动。具体项目包括“销售执行、营销策划及品牌整合传播”等全面工作。合同对双方的合作方式、代理时限、取费标准、结算条件确认及付款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对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都做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面义务,原告有效代理期限为9个月(2011年11月19日-2012年6月30日)。原告针对合同履行期内项目的营销代理费用进行了结算:1、代理费:执行期限7个月,代理费21万元;2、销售费用:销售房源13套;抵工程款3套;回迁户房源2套,共计18套,住宅销售佣金合计:95411元(另附销售明细)。两项总计:305411元。结算后原告将呈文递交给被告,被告看到原告的呈文后对上述第一项代理费用予以认可,并于2012年8月28日给原告出具欠据,承诺该笔费用将于2012年12月30日一次性付清。被告对上述第二项销售费用的部分项目有异议,双方对此项费用始终没有达成合意。而对21万元的代理费被告也是以种种理由予以推托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营销代理费21万元、销售费用95411元,合计305411元;2、判令被告给付上述款项的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撤回了要求判令被告给付销售费用95411元的诉讼请求,现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给付营销代理费21万元及利息。被告未出庭、未答辩。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全案营销代理合同书,证明原、被告达成了全案营销代理合同事宜,并约定相关代理费用的比例和给付方式(详见2.1.2)。证据二、欠条,证明被告拖欠原告服务费21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被告未出庭、未举证、未质证。分析原告所举证据,原告所举证据一、二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1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全案营销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独家全案代理被告投资开发的“瑞德国际龙苑”项目的营销活动。具体项目包括“销售执行、营销策划及品牌整合传播”等全面工作。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于2012年8月28日为原告出具欠据,承诺于2012年12月30日一次性付清拖欠原告7个月的服务费21万元。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全案营销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代理服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服务费用,应向原告承担给付服务费的责任。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载明的付款时间为2012年12月30日,故原告主张被告自2012年12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拖欠的21万元服务费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黑龙江瑞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九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服务费21万元;二、被告黑龙江瑞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九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利息(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1元,由原告哈尔滨九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1431元,由被告黑龙江瑞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笑盈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