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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娟与王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玮,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玮,���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娟。上诉人王玮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5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原居住公产在天津市南开区颂禹里5-7-204-206室,2014年5月通过津房置换将该房屋置换给被上诉人,双方在置换过程中发生争议,本案应依据专属管辖的规定,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管辖异议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仅主张上诉人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不属于专属管辖。上诉人在天津市和平区四平西道福星大厦602室居住未满一年,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明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