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非诉行审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丹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丹阳禾翊模具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丹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丹阳禾翊模具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丹非诉行审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文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周中平、李才志,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丹阳禾翊模具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8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丹)安监管罚(2014)112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0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经催告无果后,于2015年1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以被申请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协调一致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云方人民陪审员 郦国富人民陪审员 陈苏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花 红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