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05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火照与史蕴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火照,史蕴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055-10号申请执行人:刘火照,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周鸣,江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史蕴瑞,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4)明民一初字第018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史蕴瑞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史蕴瑞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