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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05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火照与史蕴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火照,史蕴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055-10号申请执行人:刘火照,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周鸣,江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史蕴瑞,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4)明民一初字第018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史蕴瑞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史蕴瑞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