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碑民初字第04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楚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鑫恒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楚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陕西鑫恒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423号原告:上海楚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尚学路255、229号3幢6311室。法定代表人:吴竹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荣红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鑫恒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81号天伦盛世12005室。法定代表人:周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楚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鑫恒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告支付了欠款本金17900元,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楚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楚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上海楚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邱银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