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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金商终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贞红与陈新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新富,王贞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2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新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贞红。委托代理人:童燕龙。上诉人陈新富为与被上诉人王贞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4)金兰商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新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新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新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17元,减半收取计1358.5元,由上诉人陈新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李 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