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台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付元林与被告褚凤来、刘福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元林,褚凤来,刘福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台初字第00394号原告付元林,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褚凤来,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刘福梅(曾用名刘月),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刘存成,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系被告刘福梅父亲。原告付元林与被告褚凤来、刘福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玉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元林、被告刘福梅委托代理人刘存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褚凤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元林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二被告答应给我办理驾驶证,我当时给付二被告办理驾驶证款人民币8,000元。二被告至今未给我办理驾驶证。现要求二被告将办理驾驶证款返还给我,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褚凤来无答辩意见。被告刘福梅辩称,原告找我办理驾驶证,我找与我有亲属关系的陈胜帮忙办理,陈胜在朝阳开办了朝阳龙达驾校(朝阳东大道水泥厂南养殖厂墙外),我只负责介绍。陈胜带原告去照相的,并约定了科目一的考试时间。现在陈胜失踪了。经审理查明,被告刘福梅与被告褚凤来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份原告想办理驾驶证,原告付元林找被告刘福梅、褚凤来帮忙,原告与二被告对此事实均无异议。原告与二被告约定办理驾驶证款8,000元,半年内办理驾驶证。原告称将办理驾驶证的8,000元交给被告褚凤来、刘福梅了,并提供与在场人宋海龙的通话录音及通话录音笔录予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被告刘福梅辩称原告将办理驾证的钱交给办证人陈胜了,但未能提供证据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调查笔录、录音资料及录音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原告给付二被告办理驾驶证款后二被告未给办理。现原告要求退还,二被告应当退还。故原告主张二被告退还其办理驾驶证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福梅、褚凤来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付元林办理驾驶证款8,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福梅、褚凤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玉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宝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