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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12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重庆双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双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12614号原告重庆双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竹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746474-3。法定代表人黄跃鹏,职务总经理。被告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林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双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重庆双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拒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娜人民陪审员 钟 俊人民陪审员 汤世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