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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二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长城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保定长城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二初字第00699号原告: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傅忠彬,管理人组长。委托代理人:焦现伟,管理人成员。被告:保定长城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建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长城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61元,减半收取3580.5元,由原告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智勇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