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瑞午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郭成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瑞午房地产有限公司,郭成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瑞午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园区一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57619383-7。法定代表人陈世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渝、钟华,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成娴,女。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重庆市瑞午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成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重庆市瑞午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瑞午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重庆市瑞午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江信红审 判 员  苏 渝代理审判员  钱昳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