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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民初字第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蔡中奎与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中奎,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初字第0204号原告蔡中奎。委托代理人肖立超,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广州路45号。法定代表人周再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蔡中奎诉被告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中奎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蔡中奎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中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992元,减半收取38996元,由原告蔡中奎负担。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孙芳远代理审判员  王冬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笑第页/共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