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邹静平、李雪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邹静平,李雪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负责人刘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静平,男,汉族。被告李雪蓉,女,汉族,1980年11月27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奕 � �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