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高某与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699号原告高某。被告彭某甲。原告高某诉被告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我与被告彭某甲系再婚,原属小姨子与姐夫的关系。1999年6月,我姐因与被告发生口角,一气之下喝农药自杀了。被告与我姐生了大儿子彭卫卫,小儿子彭伟伟,他们分别出生于1987年10月13日和1989年9月3日。姐姐走后,被告觉得很后悔,多次对我家人说对不起我姐并经常带着两个年幼的小孩来我家。我觉得两个小孩可怜,又觉得被告忠厚老实,个头高,人结实身体好,在家务农收入低,家庭负担重,于是对他产生了同情心就劝他离家去福建广东打工。被告听从了我的劝告去了福建、广东一带打工,收入也见增加。后来我也随着被告外出打工,经过一些接触后产生感情,就一起同居了,并于××××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我与被告生育了第三个儿子彭某乙。多年来,我像母亲一样在家洗衣做饭,料理家务,并挣些零花钱,被告长期在广东澄海务工,有时几年都不回来。后被告的大儿子彭卫卫成家了并有了小孩,他整天游手好闲,经常参与赌博,输了钱就问我要钱花,没办法满足他时,他就说我霸占他家财产甚至还几次动手打我。被告得知此事后,不但没有批评、指责他,却置之不理,甚至怂恿他的行为。因家庭矛盾我和被告差点离婚,被告还说要离婚就“净身出户”。被告的行为说明对我没有一点感情。当初我不顾家里人反对跟被告在一起,鼓励他外出打工,帮他带大孩子成家,还在县城买了房子,关键时刻他却伤透了我的心,到头来却得到这样一个结局。经仔细考虑,我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以免与大儿子矛盾更加激烈,与被告进一步恶交。我与被告的小孩现在13岁了,跟我跟被告都可以,我会尽做母亲应尽的责任。县城桂碧花园的房子应该依法均分。为此,诉请:1、判决我与被告离婚;2、儿子彭某乙由我抚养;3、共同财产均分。被告彭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彭某甲原系小姨子与姐夫关系,后原告高某的姐姐死亡,原告高某嫁给被告彭某甲。原告高某与被告彭某甲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彭某乙,于××××年××月××日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两人感情较好,后因家庭问题双方产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庭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在本案中,原告高某与被告彭某甲结婚之前就已认识并充分了解,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并生育了小孩,在这些年的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原告的诉称中,可见原、被告之间并无很大的矛盾冲突,只是与被告小孩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冲突。且原告在本案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均能念及到婚生小孩的个人感受以及考虑到建立家庭的不易上,相互之间给予对方多一分理解和尊重,遇事多沟通,不扩大和激化纠纷,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积极争取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5×××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占丽莉审 判 员  桂宝珊人民陪审员  陈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