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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初字第3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3555号原告黄某某,女,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洪某某,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做思想工作,原告准备给被告一次挽回婚姻的机会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巫旭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