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臧明运与青岛世纪瑞丰啤酒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明运,青岛世纪瑞丰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1110号申请执行人臧明运。被执行人青岛世纪瑞丰啤酒有限公司,地址即墨市环保产业园辉恒路3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臧明运与被执行人青岛世纪瑞丰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南劳人仲案字2013第671号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