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刑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彭有承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有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96号罪犯彭有承,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永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7日作出(2000)三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有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4日以(2000)闽刑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8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以(2002)闽刑执字第8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6年5月26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4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有承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