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浈法执字第6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申请被执行人黄增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黄增群,汤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浈法执字第68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地址:韶关市浈江区建国路2号及4号首层、二层。负责人:王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左军鹏、何德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黄增群,男,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汤小兰,女,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4)韶浈法民二初字第18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六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增群、汤小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增群、汤小兰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汤小兰在银行存款的冻结。二、划扣被执行人汤小兰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文武审判员 何少维审判员 黄智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燕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