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民催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立群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市民催字第141号申请人张立群,女,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张立群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齐鲁银行出具的、股份持有人张立群、有效证件号码370323198106030026、股权证号码7671、购入日期为2005年12月20日、购入股数10000股、每股金额面值为一元的股权证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立群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庆军审 判 员 刘静琳代理审判员 赵同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仲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