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商初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陈正旦、吕云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陈正旦,吕云飞,苏州卓越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商初字第0136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竹辉路258号。负责人温金祥,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杰,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阳,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正旦。被告吕云飞。被告苏州卓越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甫桥下塘13号1201室。法定代表人李小松。被告李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陈正旦、吕云飞、苏州卓越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5年1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99元,减半收取1874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749.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陆荣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