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姑苏商初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陈正旦、吕云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陈正旦,吕云飞,苏州卓越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商初字第0136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竹辉路258号。负责人温金祥,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杰,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阳,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正旦。被告吕云飞。被告苏州卓越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甫桥下塘13号1201室。法定代表人李小松。被告李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陈正旦、吕云飞、苏州卓越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5年1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99元,减半收取1874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749.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陆荣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