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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湖北弘亿丰工贸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汉华物资供应站、张汉平等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弘亿丰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华物资供应站,张汉平,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22号申请人湖北弘亿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佳海茗苑。法定代表人杨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菊姣(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市汉华物资供应站,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法定代表人张汉平,总经理。被申请人张汉平,被申请人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大张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李立春,总经理。申请人湖北弘亿丰工贸有限公司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汉华物资供应站、张汉平、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北弘亿丰工贸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杨俊波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解放大道2159号航天星都汉口东部购物公园C1栋1单元24层5室、6室房屋和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怡康苑302栋1单元8层1室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弘亿丰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汉华物资供应站、张汉平、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94946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湖北弘亿丰工贸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杨俊波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解放大道2159号航天星都汉口东部购物公园C1栋1单元24层5室、6室房屋和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怡���苑302栋1单元8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武房权证岸字第××号、第××号、第××号,建筑面积分别为:43.23平方米、71.37平方米、180.14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丹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