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苹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苹民初字第6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1986年2月11日出生,罗定市人。委托代理人陈大载,男,汉族,50岁,系罗定市泗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1年7月19日出生,罗定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乃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越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