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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商初字第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军、男、潘金通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军,潘金通,刘国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商初字第0528号原告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仁和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庞学云,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世宇,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军,男,44岁。被告潘金通,男,45岁。被告刘国华,男,48岁。在本院审理原告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军、潘金通、刘国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军、潘金通、刘国华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军、潘金通、刘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8元,减半收取7854元,由原告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 照代理审判员  黄亚洲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