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商初字第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军、男、潘金通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军,潘金通,刘国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商初字第0528号原告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仁和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庞学云,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世宇,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军,男,44岁。被告潘金通,男,45岁。被告刘国华,男,48岁。在本院审理原告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军、潘金通、刘国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军、潘金通、刘国华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军、潘金通、刘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8元,减半收取7854元,由原告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 照代理审判员 黄亚洲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