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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民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汪倩与孙建根、陆玉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倩,孙建根,陆玉芬,朱银龙,邹彩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昆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汪倩。委托代理人陈骄,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亚兰。被告孙建根。被告陆玉芬。被告朱银龙。被告邹彩娥。原告汪倩与被告孙建根、陆玉芬、朱银龙、邹彩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诚独任审判。因被告孙建根、陆玉芬、朱银龙、邹彩娥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倩委托代理人陈骄、王亚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建根、陆玉芬、朱银龙、邹彩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倩诉称:原告汪倩与被告孙建根于2012年4月28日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孙建根向原告汪倩借款300000元整,被告朱银龙作为此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为此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陆玉芬是被告孙建根的配偶,此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被告孙建根、陆玉芬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朱银龙、邹彩娥现虽已离异,但被告朱银龙作为此借款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事实发生于其与被告邹彩娥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此债务担保系被告朱银龙、被告邹彩娥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陆玉芬应对被告孙建根、被告邹彩娥应对被告朱银龙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但截至原告汪倩起诉之日,借款期限已过,四被告尚未返还借款及利息,原告汪倩多次催促,被告拒绝付款。关于利息的计算,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起诉之日计算为100000元,多余部分放弃主张。诉请判令:1、被告孙建根立即返还借款300000元,支付逾期借款利息100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20800元。2、被告陆玉芬对被告孙建根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被告朱银龙、邹彩娥对被告孙建根的债务承担共同担保责任。4、被告孙建根、陆玉芬、朱银龙、邹彩娥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被告孙建根、陆玉芬、朱银龙、邹彩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3日、2012年3月20日,原告汪倩通过银行转账58000元、250000元给被告孙建根。2012年4月28日,原告汪倩与被告孙建根结算,被告孙建根偿还原告汪倩8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一、被告孙建根于2012年4月28日向原告汪倩借款合计300000元整。此借款在双方签订本合同之同时,已由原告汪倩交付给被告孙建根,不另立据。二、被告孙建根的借款仅作为生产流动资金之用。未经原告汪倩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应责任均由被告孙建根承担。三、被告孙建根必须在2012年5月28日之前将全部借款归还给原告汪倩。逾期未还清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额的2‰计算罚息,直至还清为止。四、因解决本合同纠纷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被告朱银龙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孙建根未还款,原告汪倩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并当庭确认要求被告承担利息100000元和律师费20800元,多余部分放弃主张。另查明:被告孙建根与被告陆玉芬于X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8日,原告汪倩与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协议书,约定原告汪倩聘请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诉讼,根据江苏律师收费办法收取一审阶段律师代理费20800元。2014年5月13日,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开具代理费发票,收取原告汪倩代理费20800元。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聘请律师协议书、代理费发票、婚姻登记信息、原告汪倩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汪倩与被告孙建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汪倩将300000元借给被告孙建根后,被告孙建根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被告孙建根在借款到期后未按时还款,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汪倩支付本金、利息和因解决本合同纠纷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因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按日千分之二计算,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4倍,原告汪倩当庭确认只主张利息100000元和律师费20800元,合计120800元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4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汪倩要求被告孙建根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00000元、律师费20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建根与被告陆玉芬是夫妻关系,被告孙建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陆玉芬对被告孙建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银龙在借款合同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字,对保证事项未作约定,应对被告孙建根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借款合同中未对保证期间作出约定,原告汪倩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告朱银龙承担保证责任。因原告汪倩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告朱银龙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朱银龙依法免除保证责任。故对于原告汪倩要求被告朱银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邹彩娥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未在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故原告汪倩要求被告邹彩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建根、陆玉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抗辩权利,由此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被告孙建根、陆玉芬自己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建根、陆玉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倩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00000元、律师代理费20800元。二、驳回原告汪倩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84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110元,由被告孙建根、陆玉芬负担。该款原告汪倩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孙建根、陆玉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汪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朱 诚人民陪审员  毛红娟人民陪审员  张桃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倩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