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执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6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杨伟明,行长。被执行人:李辉,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273X。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辉名下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同富路44号702房(权证号码:03××63);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7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 浩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