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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29号原告:姜某某,男,198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王某某,女,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