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余姚市水利局与余姚市姚江塑料冲件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水利局,余姚市姚江塑料冲件厂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24号原告:余姚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姚俊杰。委托代理人:庞金汇。委托代理人:刘飞锋。被告:余姚市姚江塑料冲件厂。法定代表人:韩昌盛。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水利局与被告余姚市姚江塑料冲件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姚市水利局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高立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茅忆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