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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郭见山与孙开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见山,孙开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商初字第26号原告:郭见山,男。委托代理人:焦建铭,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孙开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见山与被告孙开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见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见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郭见山负担。审判员  吕咏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