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郭见山与孙开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见山,孙开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商初字第26号原告:郭见山,男。委托代理人:焦建铭,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孙开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见山与被告孙开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见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见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郭见山负担。审判员 吕咏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