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王家莉与李小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莉,李小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62号原告:王家莉,女,汉族,1988年1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阿克苏市。被告:李小东,男,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温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莉与被告李小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莉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家莉承担。审判员 李 勇 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克力奇别克木斯塔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