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徐惊鸿与胡家红、徐生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徐惊鸿;胡家红;徐生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8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惊鸿。委托代理人莫凤标,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家红。原审被告徐生捷。委托代理人曹剑敏,上海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惊鸿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6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家红的委托代理人莫凤标、被上诉人胡家红、原审被告徐生捷的委托代理人曹剑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胡家红、徐生捷原系夫妻,2012年11月21日登记离婚。原审审理中,徐惊鸿提供一份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徐惊鸿人民币4万元,借款人胡家红,2011年11月22日,XXXXXXXXXXXXXXXXXX),说明借款事实,徐惊鸿表示,借条上的字都是胡家红所写,纸张是徐惊鸿提供的。胡家红表示:借条上的字都是胡家红所写,纸张是徐惊鸿提供的。徐生捷表示:对借条上的借款事实的真实性有异议,借贷关系不在于是否写借条而在于是否有给付,徐生捷不认识、没见过徐惊鸿,不知道借款的形成过程。原审审理中,胡家红提供二份收条(收条,今收到胡家红人民币1万元,收款人徐惊鸿,5/7;收条,克丽斯汀欠徐惊鸿的1万元人民币今收到,收款人徐惊鸿,2012.6.4;2012.6.4收条的落款时间有修改,即由2002.6.4改为2012.6.4),二份收条都是徐惊鸿写给胡家红的,其中一张5月7日是指2012年5月7日,另外一张6月4日收条的上面涂改也是徐惊鸿涂改的,6月4日收条上面的克丽斯汀就是胡家红,收条说明徐惊鸿的诉请不成立。徐惊鸿表示:两张收条是徐惊鸿所写。5月7日那张不能确认,6月4日那张上面的克丽斯汀就是胡家红,收条上的两笔钱与本案无关,但徐惊鸿没有证据证明之前的借贷关系。第一张收条无法确认在借款之前还是之后,第二张收款的日期有涂改,徐惊鸿与胡家红曾经发生过借贷关系,胡家红应当继续证明两张收条具体日期。胡家红表示:收条就是2011年借款之后徐惊鸿写的,徐惊鸿的说法前后矛盾,如果徐惊鸿认为不成立可以申请鉴定。徐生捷表示:徐生捷对上述事实一无所知。徐惊鸿的主张自相矛盾,诉状上说2011年11月21日胡家红第一次借款,之前没有借贷关系;在看到收条之后,又说双方有过借贷关系。原审审理中,徐生捷提供胡家红与徐生捷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有以下内容,男方徐生捷与女方胡家红现因女方犯严重错误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婚后无子女;二、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2012年11月21日)和补充协议(有以下内容,从2011年3月起胡家红从搓麻将开始,后来被开麻将馆的主人带领参与百家乐赌博,从最初欠人家两、叁万,到后来欠下人家十几万赌债,全部瞒着老公徐生捷,并在外借下高利贷,致使债务越来越多,所以胡家红自愿提出协议离婚,今后如有债务人上法院告我,我愿意向法庭做出陈述),补充协议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之前,说明徐生捷无法知道徐惊鸿和胡家红之间究竟是借贷还是赌债,同时说明胡家红与徐生捷离婚的理由是胡家红赌博的事实,其借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当由徐生捷承担。徐惊鸿表示:对真实性无法确认,与本案无关联性,是对婚姻关系的处分,与本案无关,看不出胡家红与徐生捷有财产分别制的约定。胡家红表示无异议。徐生捷表示:申请对借款事实和还款经过进行测谎。徐惊鸿表示,仅仅是徐生捷怀疑,没有依据。不同意测谎。原审审理中,徐惊鸿表示:2011年徐惊鸿通过在棋牌室打牌认识胡家红,第一笔是2011年11月21日的前几天,胡家红说输钱了向徐惊鸿借款2万元,徐惊鸿同意借给她2万元,当场给胡家红2万元现金,地点是上述的镇坪路的棋牌室,在场的有徐惊鸿和胡家红,这次胡家红没有出具借条,这2万元胡家红没有归还给徐惊鸿。第二笔是2011年11月21日在棋牌室,胡家红说她把丈夫用于收购石材的钱输掉了,向徐惊鸿借款2万元,说做月饼的时候还给徐惊鸿,胡家红说在克丽斯汀里面工作,徐惊鸿给了胡家红现金人民币2万元,在场的有徐惊鸿、胡家红,这次让胡家红写了借条,加上上次的2万元,所以借条写了4万元,胡家红在借条上写了身份证号码。后胡家红未归还过借款,至今仍欠徐惊鸿4万元借款。徐惊鸿至今为止没有见过徐生捷,也不认识徐生捷。原审审理中,胡家红表示:徐惊鸿从未给过胡家红钱款,徐惊鸿没有拿到过现金。2011年11月21日的前几天从来没有拿到过徐惊鸿的钱,2011年11月21日也没有拿到徐惊鸿所谓的2万元现金。徐惊鸿有一个百家乐的网址,别人可以在徐惊鸿的网址上玩,胡家红也在徐惊鸿的这个网址上玩百家乐,胡家红和徐惊鸿就在镇坪路旁边一个小区18号19楼的棋牌室玩,徐惊鸿开好电脑点开盘子帮胡家红操作,胡家红坐在徐惊鸿旁边,胡家红可以下注,然后胡家红输了4万元。在徐惊鸿的盘子里就玩了一次,输了4万元,玩的时间是2011年11月21日之前三四天,当场没有写借条,过了几天才在19楼的棋牌室写的借条交给徐惊鸿,借条是当着徐惊鸿的面写的,后来还过两次钱。原审审理中,徐生捷表示:徐惊鸿知道胡家红是为了还赌债借钱,证实徐生捷不知道借款的事实,证实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审审理中,徐惊鸿表示:借条已经证实徐惊鸿与胡家红借贷关系合法,胡家红与徐生捷的抗辩无证据证明;不能证明借款用于赌博。徐生捷是驾驶员并不代表他不能做石材生意;棋牌室是合法场所,不代表都是赌债;前债后债不违反法律规定;之后没有借款不代表之前也没有借款;徐生捷也没有证据;测谎只是徐生捷的怀疑。原审审理中,胡家红表示:网络赌博没有报案;所有人都写的是借条,不然不让走。原审审理中,徐生捷表示,婚姻存续期间无财产分别制的约定。徐生捷无法得知徐惊鸿与胡家红是否有借贷关系,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从借款合理性上疑点重重,徐惊鸿与徐生捷从未认识;徐惊鸿与胡家红在棋牌室认识,徐惊鸿明知胡家红借款的用途;前债未还,后债又借;无证据证实向徐生捷催讨;对胡家红是否还款只字不提;以前是否有借贷关系说法前后矛盾;徐惊鸿拒绝测谎。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自愿离婚协议书及徐惊鸿、胡家红、徐生捷的陈述等为证。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有胡家红向徐惊鸿出具的一份借条。胡家红表示,这是在徐惊鸿开好电脑点开盘子玩百家乐输了钱向徐惊鸿出具的一份借条,胡家红没拿到钱。徐惊鸿表示,徐惊鸿和胡家红系日常生活中结识的社会朋友,平时关系尚可。2011年11月21日胡家红以其丈夫收购石材(佩饰)资金周转为由向徐惊鸿借款,考虑到多年的小姊妹关系,且胡家红第一次向徐惊鸿开口,徐惊鸿也不好意思拒绝。2011年11月22日在徐惊鸿家里徐惊鸿给胡家红现金人民币4万元,且胡家红出具借条一份。徐惊鸿又表示,2011年徐惊鸿通过在棋牌室打牌认识胡家红,第一笔是2011年11月21日的前几天,胡家红说输钱了向徐惊鸿借款2万元,徐惊鸿同意借给她2万元,当场给胡家红2万元现金,地点是上述的镇坪路的棋牌室,在场的有徐惊鸿和胡家红,这次胡家红没有出具借条,这2万元胡家红没有归还给徐惊鸿;第二笔是2011年11月21日在棋牌室,胡家红说她把丈夫用于收购石材的钱输掉了,向徐惊鸿借款2万元,说做月饼的时候还给徐惊鸿,胡家红说在克丽斯汀里面工作,徐惊鸿给了胡家红现金人民币2万元,在场的有徐惊鸿、胡家红,这次让胡家红写了借条,加上上次的2万元,所以借条写了4万元。除了一份借条,徐惊鸿没有其他确凿证据证明徐惊鸿一次给付胡家红4万元或者分别给付胡家红两次2万元。徐惊鸿的陈述前后矛盾,说法不一。胡家红出具借条时,胡家红与徐生捷系夫妻,胡家红出具借条时,徐生捷并不在场,徐惊鸿也不认识徐生捷。徐生捷陈述并不知情。审理中,胡家红提供二份收条,二份收条都是徐惊鸿写给胡家红的。徐惊鸿表示,两张收条是徐惊鸿所写。收条上的两笔钱与本案无关,但徐惊鸿没有证据证明之前的借贷关系,即徐惊鸿与胡家红曾经发生过借贷关系。胡家红表示,收条就是2011年借款之后徐惊鸿书写的,徐惊鸿的说法前后矛盾,如果徐惊鸿认为不成立可以申请鉴定。徐生捷表示,徐生捷对上述事实一无所知。徐惊鸿的主张自相矛盾,诉状上说2011年11月21日胡家红第一次借款,之前没有借贷关系;在看到收条之后,又说双方有过借贷关系。现徐惊鸿要求胡家红与徐生捷归还徐惊鸿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支付借款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徐惊鸿要求胡家红、徐生捷归还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支付借款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徐惊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了一份借条作为书面证据,没有获得原审法院的支持,相反,被上诉人胡家红在原审中毫无证据的辩解却获得原审法院的支持。被上诉人书写系争借条时并未受到胁迫,且原审法院也没有认定系争借款为赌债,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借贷关系应当成立。此外,被上诉人胡家红与原审被告徐生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为了躲避债务而离婚,原审被告徐生捷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胡家红、徐生捷共同归还涉案借款。被上诉人胡家红答辩称:被上诉人于2011年年底在上诉人处因赌博输钱,但被上诉人从未实际收到过上诉人的钱款,此外,被上诉人分别于2012年5月、2012年6月归还过上诉人借款共计2万元。故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徐生捷答辩称:民间借贷是否成立不能单单依据一份借条,而应当依据是否真正交付过钱款来认定。且本案中,即使借贷关系成立,由于上诉人明知被上诉人胡家红的借款用途系用于赌博,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原审被告徐生捷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原审判决,合情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另需要强调的是,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不仅需要有双方的借贷合意,还需要支付款项的事实。本案中,徐惊鸿提供的借条仅能够证明其与胡家红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而就本案系争借款的交付事宜,徐惊鸿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已交付涉案款项,因此上诉人徐惊鸿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上诉人徐惊鸿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上诉人徐惊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刘婷审 判 长 岑华春代理审判员 王江峰代理审判员 李迎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