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坊法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周思杰、贾广娜等与刘华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思杰,贾广娜,周满熙,刘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坊法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周思杰,居民。申请执行人贾广娜,居民。申请执行人周满熙,居民,被执行人刘华良。申请执行人周思杰、贾广娜、周满熙与被执行人刘华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坊交初字第72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东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G×××××。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华良所有的东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G×××××二、被执行人刘华良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刘华良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刘华良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振宇审判员 王宏志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祥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