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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羊民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0011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郎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