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刘风魁、张元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孙涛,行长。委托代理人朱红霞,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刘风魁。被执行人张元玉。被执行人刘宝昌。被执行人刘林林。本院在执行(2014)棣商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刘风魁、张元玉、刘宝昌、刘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标的42246.54元,已经执行标的0元,还剩余42246.54元未执行,现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高文元审判员 王友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金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