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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立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国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郑和建工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国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郑和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立保字第2号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国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单位总经理。被申请人:新疆郑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何美华,该单位负责人。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国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郑和建工有限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街道办事处光明社区米东北路北侧**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保全。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国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号腾飞大厦**栋*层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国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新疆郑和建工集团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街道办事处光明社区米东北路北侧*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证号为:乌国用(2006)第*号,房产六处分别为房产证号为:乌房权证东山区字第*号,建筑面积21459.6平方米;房产证号:乌房权证东山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383.59平方米;房产证号:乌房权证东山区字第*号,建筑面积54.25平方米;房产证号:乌房权证东山区字第*号,建筑面积307.28平方米;房产证号:乌房权证东山区字第*号,建筑面积77.37平方米;房产证号:乌房权证东山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194,94平方米。二、依法查封申请人乌鲁木齐国经融资担��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号腾飞大厦*栋**层房产,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号,建筑面积:765.63;土地证号:乌国用(2011)第*号,土地面积:75.98平方米。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奋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