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法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邹小峰申请执行刘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小峰,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法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邹小峰,男。被执行人刘刚,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小峰与被执行人刘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密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3日向刘刚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邹小峰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密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闻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