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密法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邹小峰申请执行刘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小峰,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法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邹小峰,男。被执行人刘刚,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小峰与被执行人刘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密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3日向刘刚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邹小峰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密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闻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