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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未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未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叶六韬,叶松柏,储玉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36号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杨利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平,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未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叶六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吴小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叶六韬,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告:叶松柏,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1县。被告:储玉双,女,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未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叶六韬、叶松柏、储玉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安徽未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叶六韬、叶松柏、储玉双4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文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