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高帅与许艾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帅,许艾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高帅。委托代理人马林,江苏蒋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艾民。原告高帅诉被告许艾民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高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帅撤回对被告许艾民的起诉。审判员 杨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