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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高帅与许艾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帅,许艾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高帅。委托代理人马林,江苏蒋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艾民。原告高帅诉被告许艾民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高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帅撤回对被告许艾民的起诉。审判员  杨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艳 关注公众号“”